关于印发《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5-29 13:17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备案监管工作,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 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5号)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制定我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置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

(二)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只允许对企业内部车辆加注汽、柴油;

(三)企业内部撬装式加油车需要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

(四)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安 全作业应符合《加油站作业安 全规范》(AQ3010-2007)的规定;

(五)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消防检查合格文件;

(六)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防雷设施安 全检测合格文件;

(七)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采用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

(八)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建立完整的安 全管理体系。

  二、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设期间的监管

  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进行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编制施工情况报告;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应委托安 全评价机构出具安 全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安 全验收,出具安 全验收意见。

  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备案

(一)备案申请

  化工、非煤矿山、冶金等八大行业的企业向县(区、市)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煤炭、客运等企业向县(区、市)安监和煤炭、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对内部加油站(点)管理人员及员工配备情况、安 全培训合格的资料;

3、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 全管理的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 全评价报告;

5、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检查合格的资料;

6、企业为内部加油站(点)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资料;

7、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企业客运、货运的运输车队所属车辆的清单及车辆行驶证;或者厂矿内所属工程车辆的清单及质监部门登记合格的资料;

9、各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二)备案核查

1、对化工、非煤矿山、冶金等八大行业,企业设置的内部加油站(点)要由各县(区、市)安监部门委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备案核查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安监部门科(股)室和分管领 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实施备案;

2、对煤炭、交通等行业,企业设置的内部加油站(点)要由各县(区、市)安监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委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备案核查书(附件2)上签署意见,安监和行业管理部门科(股)室和分管领 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实施备案。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经核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要按照规定重新到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核查基本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由县级安监或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后,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2018年12月31日未完成整改的,安监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对内部加油站(点)停止使用,待整改完成,重新到相关部门备案;

(三)经核查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条件且整改无望的,由县级行业管理部门责令企业对内部加油站(点)进行关闭取缔;

(四)新建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 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75号)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半年将企业内部加油站备案的情况向市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商务部门进行通报;

(六)按照管行业管安 全的原则,备案后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企业内部加油站不具备安 全条件或对外销售汽柴油的,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责令企业实施关闭取缔;

(七)各县(区、市)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立监管台账,实施动态化监管。